《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 .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 第10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局长 谢伏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招生简章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简介
    国家统计局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即国家统计局第8号令,并于2005年7月在全国范围开始实施,要求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要通过考试,经申请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修改通过,并公布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修订后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